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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本法与具体法

作者:韩竞辰

世间任何事物,其生成的因素众多且往往各不相同,因而就产生演化出各种不同的观点,同时在行为上也就有了种种不同,纵观武术的生成与发展,似乎大抵走的也是这样一条路。
  对这种种不同,我们将它分为不同学派、流派或者体系。如果让我们对这些五花八门的“派”与“系”加以判断,从而决定选择取舍,那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。
  所谓难,难就难在几乎每一派每一系都具有合理性。不仅言之有理,而且好多已存在了十年、百年,甚至于千年。孰对孰错,不是那么容易说清楚的。
  如果让多数人来判断,现在一般恐怕都是依机遇或性格体魄或主观意识来取舍。所谓机遇,即其社会活动区域起了很大作用,在某一块地方,谁最有名气,谁自然就成了拜师学艺的上佳人选;所谓性格体魄,即自己的身体条件、性格特点起了很大作用。高矮肥瘦、体质强弱,文静暴躁等等,往往决定了会有什么样的选择;所谓主观意识,即依自己头脑中的有关知识来定取舍,知道得多一些,深一些,自然就可能情有独钟,非它莫属。
  以上的种种选择,甚或还有其它选择,都无可厚非,都不能简单地用对或错来衡量,因为每一个派、系,确实可能都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  说到这里,有人一定会说:讲了半天,原来你是在搞折衷,耍滑头,说废话。请不要冤枉我,因为我这样说还是有一定道理的。
  当我们仅仅依据机遇、身体条件、主观意识去取舍并简单判定一个派或系合理不合理时,就极容易走入片面局部的歧路或陷进没完没了的无谓争论之中。为什么会这样呢?因为我们说这些派、系有合理性,但合理中有大道理与小道理之分,我把它们称之为根本法(大法)与具体法。何为根本法?根本法就是每一事物,无论哪派哪系都必须遵循的总法则,是任一行为都要依从,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则。比如传统武术中,快打慢,长管短,有力打无力等,现代体育中称之为速度、灵敏度、爆发力,这些就属于带原则性的根本法则。何谓具体法,具体法是针对特殊事物、特殊环境、特殊人时的特殊法则。在拳本中就拿抱式桩来说,人有高矮之分,高者两手放于胸前位是对的,矮者两手必须高于肩水平位也是对的,因他今后面临上位攻击较多。其它因强弱、灵拙之分而各有不同皆依此类椎,这就属于个体法中的原则。它不具有普遍性,仅具有特殊意义。
  明白了根本法与具体法的区别,我们就不会盲目争论了。要强调根本法,具体法是补充法或特殊法,是根本法在特殊情况下的表现。因此在学拳过程中根本法必须人人掌握,具体法是具体的人需要掌握的。
  而现时在拳术推广中,就存在用具体法冒充根本法推广的现象,且日趋严重。不言而喻,这种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是不科学的,这也是拳术真髓日趋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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